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
前 言
本標準是對GB 5375-85《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進行修訂。為加強我國摩托車型號編制方法的監督管理,以適應新產品開發的需要,本標準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增加了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系列的確定;
2.增加了踏板車和機器腳踏車的車型;
3.增加了輕便摩托車的車型;
4.取消了對基本型和改進型的定義。
本標準同時替代了GB 4732-84《輕便摩托車命名和型號編制方法》。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摩托車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陳志華、趙麗娜、貝聲翹、羅來泉。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的編制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GB5359.1中所規定的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59.1-1996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車輛類型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
為了識別車輛而給一種車輛指定一組漢語拼音字母、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的編號。
3.2 企業(或商標)代號
表示企業(或商標)名稱的代號。
3.3 規格代號
表示車輛名義排量的代號。
3.4 類型代號
表示車輛所屬分類的代號。
3.5 設計序號
表示企業(或商標)代號、規格代號、類型代號相同的基本型車輛的設計順序號。
3.6 企業自定代號
表示車輛改進的順序號及對車輛的特征、系列等需要區別的代號。
4 型號編制方法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型號由企業(或商標)代號、規格代號、類型代號、設計序號及企業自定代號組成。其構成形式見圖1。
4.1 企業(或商標)代號
用企業(或商標)名稱中兩個(或三個)漢字的大寫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4.2 規格代號
用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表示,單位為毫升(mL)。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的確定:摩托車發動機名義排量按表1的規定選用。理論排量在相鄰兩個名義排量之間,可任選其中一個名義排量;賽車必須選兩個名義排量中較大的名義排量。機器腳踏兩用車,其名義排量按理論排量取整表示。
圖1 型號構成形式
表1 發動機名義排量系列
<5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5 150 175 200 250 300
350 400 500 600 650 700 75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200 -
4.3 類型代號
由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種類代號和車型代號組合而成。種類代號和車型代號分別用種類名稱和車型名稱中具有代表性漢字的大寫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種類代號中的兩輪車的L和車型代號中普通車的P均省略。GB 5359.1中所規定的車輛類型代號見表2。該表對特種二輪車、特種邊三輪車及專用正三輪車的車型代號未予規定,其類型代號的確定由企業根據其用途特征,選取一個有代表性漢字的大寫漢語拼音首位字母表示車型代號后,再在前面加上種類代號。當車輛類型超出下表范圍時,也可按上述規定的原則確定,但不得與下表類型代號重復。
表2 類型代號表
種 類 車 型 類型代號
名稱 代號 名稱 代號
二輪
摩托車 L
(省略) 普通車 P(省略) (省略)
踏板車 T T
公路越野車 GY GY
越野車 Y Y
場地賽車 CS CS
公路賽車 GS GS
越野賽車 YS YS
拉力賽車 LS LS
特種車 (自定) —*)
邊三輪
摩托車 B 普通車 P(省略) B
特種邊三輪 (自定) B—*)
正三輪
摩托車 Z 普通正三輪 客車 K ZK
貨車 H ZH
專用正三輪 (自定) Z—*)
二輪輕便
摩托車 Q 普通車 P(省略) Q
踏板車 T QT
機器腳踏兩用車 J QJ
正三輪
輕便摩托車 QZ 普通正三輪 客車 K QZK
貨車 H QZH
專用正三輪 (自定) QZ—*)
*) 表示車型代號需自定,具體方法按4.3。
4.4 設計序號
用阿拉伯數字1、2、3……依次表示產品的設計順序,當設計序號為1時應省略。設計序號應用間隔符號“—”與前面類型代號隔開。
4.5 企業自定代號
企業根據需要選用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或拉丁字母表示,位數自定。
5 名義排量規定的示例
例1:嘉陵JH70,理論排量71.8mL,名義排量為70mL。
例2:林海牌LH90,理論排量為82.4mL,名義排量允許為90mL。
例3:建設牌JS35QJ機器腳踏兩用車,理論排量為35.01ml,名義排量為35mL。
6 型號編制示例
例1:幸福牌商標,名義排量250mL,第一次設計的二輪普通車摩托車。
XF250
例2:幸福牌商標,名義排量250mL,第二次設計的二輪越野賽車。
XF250YS-2
例3:長江牌商標,名義排量750mL,第一次設計的邊三輪普通車摩托車。
CJ750B
例4:長江牌商標,名義排量750mL,第二次設計的普通正三輪客車。
CJ750ZK-2
例5:幸福牌商標,名義排量250mL,第一次設計的特種邊三輪消防車摩托車。
XF250BX1)
例6:南方牌商標,名義排量50mL,每一次設計的二輪輕便摩托車。
NF50Q
例7:明星牌商標,名義排量50mL,第二次設計的二輪輕便摩托車。
MX50Q-2
例8:嘉陵牌商標,名義排量50mL,第三次設計的殘疾人專用正三輪輕便摩托車。
JL50QZC2)-3
例9:南方牌商標,名義排量125mL,第二次設計,第四次改進的二輪普通車摩托車。
NF125-2D3)
例10:嘉陵牌商標,名義排量50mL,第一次設計的二輪輕便踏板式摩托車。
JL50QT
例11:建設牌商標,名義排量35mL,第一次設計的機器腳踏兩用車。
JS35QJ
注:1)X是消防車代號,由企業自定。
2)C是殘疾人用車的代號,由企業自定。
3)D是第四次改進的代號,由企業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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